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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11.12 / 2022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原则

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教师可解除职务聘任,学生可开除学籍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省教育厅批示、看到媒体公开披露或收到举报材料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初步调查结论。

(二)当事人如对学校初步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投诉。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给出最终结论。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最终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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