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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11.12 / 20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不断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者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三)热心学术工作,参加学术活动,参与项目研究;

(四)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五)专业技术职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

2.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 受聘副教授职务三年以上的教师

4. 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三年以上的教师;

5. 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经学校考核,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设若干小组,代表学校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重新组建,委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退休或调离我校者,自行解除其资格;无故不履职或不参加活动,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人才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人才工作部长担任,负责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2人,人选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或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重大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教育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专业建设、科研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方案;

(三)拟定学校重要研究项目,做好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组织评审、成果验收和鉴定等工作;

(四)审议学校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五)积极组织开展和审核学校学术活动,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

(六)对学校教职工学术论文、论著、科研项目进行评价和鉴定;

(七)推荐优秀专家、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

(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会上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对科学研究成果做出鉴定;

(三)享受有关工作待遇;

(四)按时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五)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科研成果写出鉴定意见;

(六)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校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七)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