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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阅读量:53次
第一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及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实国家教育扶贫国策,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山西省、大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副书记、副校长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主任、教务处主任、团委书记、总务处主任、学生工作部副主任、教务处副主任、各系主任担任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领导全校高职、中职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组下设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资助办公室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部主任、教务处主任、团委书记、总务处主任、学生工作部副主任、教务处副主任、各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学生工作部工作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各系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本系学生奖助学金的申报、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评选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选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类型:
(一)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只适用于高职专科学生);
(二)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适用于高职专科学生)
(三)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高职、中职专科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助标准:
(一)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高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三个等次确定资助对象:第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第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第三等每人每年2600元。
(四)中职(五年制低段)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按两学期发放,每学期1000元。
第九条 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对象:
(一)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和五年制高段)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和五年制高段)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高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高职(三年制一、二、三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职低段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为五年制一、二年级学生中太行山区和吕梁山区2个连片特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在县区民政局、扶贫办注册备案的贫困户(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不限名额;除太行山区和吕梁山区2个连片特困区的21个县以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和学业成绩分排名本专业10%,且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体育达到大学生良好标准。凡申请参评各项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系或者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一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本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体育达到大学生良好标准;
(七)家庭经济困难,自强不息,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高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特殊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五条 中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建档立卡精准扶贫贫困户,家庭收入微薄,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7、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8、其它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的。
具备以上情形之一者,且在校勤奋朴实、品行端正、成绩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申请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贫困生信息库中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对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资助,即一等或二等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资助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发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将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比例下达。
(一)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分系、专业按比例分配名额。
(二)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分年级、专业按比例分配名额。
(三)高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按班级贫困生认定人数结合班级总人数情况,下达到各班。中职低段助学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按班级贫困生认定人数结合班级总人数情况,下达到各班。一般受助人数按班级人数的15%评选。
第十八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申请条件申请,并上交不少于1500字的书面申请。
(二)资助办公室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的学习成绩,确定国家奖学金申报初选名单,并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审定的复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后,资助办公室将拟申报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填写申请表。
(二)资助办公室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的学习成绩,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初选名单,并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审定的复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后,资助办公室将拟申报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
高职、中职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申请条件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经过测评(班级投票、民主评议小组投票)确定推荐名单。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系为单位报资助办公室。
(三)资助办公室对各系资助学生进行初审之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
(四)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确定各班助学金受助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助办公室将资助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评选名单确定后,受奖助学生须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高校国家奖学金或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同时获得高校国家助学金,需经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名单直接存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存入学生银行账户;
(二)国家助学金分秋季、春季两学期存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获得奖助学金期间如有休学、退学、停学,停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二)已办理休学、退学或参军,不在校正常学习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有悖于《学生行为准则》者;
(四)在评选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五)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度消费行为者,如购买高档奢侈品等;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特殊情况学校批准的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八)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者;
(九)消极颓废,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进者;
(十)有其它不诚信行为,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者。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一经存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奖助学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在受助学生的评选、认定工作中,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实行班级、资助领导组办公室、学校三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要组织学生工作部、总务处、系部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资助办公室要建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监督反馈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举报受理的投诉电话和邮箱,随时接受学生的投诉,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全校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资助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352—2186810) 、举报邮箱(dtszjzxj@163.com)接受学生关于奖助学金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资助办公室对投诉和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核实情况,并向全校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中有擅自改变奖助学金用途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资助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档案材料,包括评审程序、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附则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第四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同时为鼓励我校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评定学生奖助学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努力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综合平衡。
校内奖助学金授予对象及其他资助项目对象是我校在籍、在册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对象是我校在籍、在册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
一、评定分类
(一) 校内奖学金
校内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奖励名额占班级学生总数的25%。
一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的5%,每生500元/年;
二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每生300元/年;
三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每生200元/年。
(二)单项奖学金
我校设置单项奖学金,每年支出3万元,用于奖励其他各类先进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道德风尚奖”、“突出贡献奖”,奖励名额按当年情况确定。
省级一等奖每人2000元;
省级二等奖每人1000元;
省级三等奖每人500元。
说明:各类荣誉需经学校会议同意,学校推荐学生参评,国家级荣誉需经学校办公会确定金额。同年获得的各级别荣誉只统计最高的一次,同级别的多次荣誉只统计一次,均不做重复统计。
(三)校内助学金
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我校为全体在籍、在校并入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职学生,设置校内助学金,用于奖励用心学习、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和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入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确定。
(四)勤工助学岗
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缓解学生经济困难,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位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性质及时长按照每月200-300标准发放;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补助每月核算一次。固定岗位由系部、处室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临时岗位由系部、处室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分管校长审批、通过。
(五)学费减免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教财〔1995〕30号文件要求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我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实行减免学费政策,每学年减免1300—2500元。(专业学费减半),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临时专项补助
我校对发生突发困难学生,如遭受因新冠疫情或者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临时性补助。临时补助名额与金额按当年受灾学生具体情况进行评定。
(七)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评定条件
1. 校内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一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5)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学年内所学(含选修、考查)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6)学年内无旷课行为;
(7)本学年度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2.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知识竞赛奖”:获得省级以上知识竞赛、辩论赛、演讲赛,以及各级行业协会或组织举办的竞赛活动等的奖项;
(2)“道德风尚奖”:在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能集中展现当代大学生精神风貌的个人或集体。
(3)“突出贡献奖”:参加由国家及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文、体、科技比(竞)赛,并取得相应名次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个人奖(国家级前三名、省级前三名、市级第一名);集体奖(国家级前三名、省级前三名、市级第一名)。奖励标准按当年情况有轻微变动。
(4)“文艺优秀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表演或文艺类竞赛活动等的奖项;
(5)“社会工作奖”:以身作则,尽职尽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
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校内奖学金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或长期不在校的学生;
(2)来校借读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而拖欠学费或者公寓费的学生;
(4)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
(5)上一学年内有挂科情况的学生;
(6)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于处分期间的学生。
3.校内助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属于在籍在校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印证材料,纳入本学年贫困库。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一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4)学年内无旷课行为。
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或长期不在校的;
(2)来校借读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而拖欠学费或者公寓费的;
(4)凡获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考场作弊、打架斗殴、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5)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三、评定程序
(一)校内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次年学年度开学初期,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总分的班级排名分别给予一等、二等、三等校内奖学金(以上不包括该学年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结合评定的基本条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学生成绩名次必须按照全班学生排序产生,学生学年各科成绩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为准。班级成绩差,名额用不完,各系反馈回学生工作部资助办公室,不得私自调整到其它班级。凡是不符合条件评选上来的学生,经查证成绩之后,取消该班评选名额。
校内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各系部汇总学生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在本系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到学生工作部。
(二)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道德风尚奖”、“社会工作奖”由各班推荐人选,上报有关材料,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全校范围内公示,最后确定奖励名单;“突出贡献奖”由各班根据当年实际获奖人数或集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系部和学生工作部审批确定。
“知识竞赛奖”和“文艺优秀奖”申报须附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未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或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不能申报。
(三)校内助学金评审程序。
由各班整合本班贫困库学生名单及信息,上报有关材料,由各系汇总学生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系为单位报到学生工作部负责资助工作的部门。学生工作部组织审批与确定,全校范围内公示,最后确定校内助学金名单。
凡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复学后,第一学年不可享受奖学金,第二学年的校内奖学金随所在班级进行评定。
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不享受奖学金,学习时间完整的可随所在班级进行评定。
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中途停学离校,经学校批准而又保留学籍的学生,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休学学生相同。
学生获奖后,凡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追回所发奖学金。如:
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立即终止,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同时要给作假者及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
发现有吸烟,喝酒,赌博,上网,玩游戏,请客吃饭等铺张浪费行为者,应立即停发奖学金,并追回已发给的奖、助学金;
生活消费开支明显超过一般同学水平者;
浪费水、电、粮食,损坏公物者;
谎报家庭成员收入,伪造证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犯错误受处分态度不端正、认识程度差者;
获奖后放松要求,受到校、院通报批评者。
追回的奖(助)学金用于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和特困生的救助。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以上校内资助项目符合校内资助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三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1、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文件内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 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教财[2007]10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
3、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4、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扶贫扶志”的原则和“助困、育人”的宗旨。同时也是提高学生综合教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5、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
6、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规定之列。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与管理
1、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为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向全校公开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4、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5、 校内各单位设置或增加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不提倡学生到社会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本人执意参加,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条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1、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
2、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3、确定用工人员时须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学生优先上岗。
4、设岗单位要承担本部门上岗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须委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进行负责指导、检查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
5、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年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6、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公寓管理助理、公共服务(如图书馆)管理助理、各系工作助理等为主的固定岗位和其他临时性岗位。学生也可自愿兼任双岗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7、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
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推荐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高职、中职专科学生。
2、遵纪守法,思想表现好,上一学年没有受过任何校规校纪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
4、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
第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 学生有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资助的权利。只要家庭经济困难、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合法的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须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坚持学有余力的原则,坚持义利兼顾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树立以促进学习、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
6、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1)传销;
(2)销售伪劣产品;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4)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6)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7、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毁约;
(2)弄虚作假,欺骗用工单位;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或造成用工单位财物丢失;
(5)与用工单位人员争吵;
(6)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工单位财物;
(7)向用工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8)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院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9)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10)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11)其他有悖社会公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勤工助学的资金和酬金发放
1、学生勤工助学的资金原则上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对这项工作给予财力支持。
2、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支付办法:
按照每位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性质及时长按照每月200-300标准发放;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补助每月核算一次。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
1、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
3、特殊岗位由校内用人单位自行面试聘用学生,其他岗位均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学生。
第八条 法律责任
1、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与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2、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生源地贷款实施办法
一、提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主动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 贷款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当地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心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办理流程需要学生携带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资助中心现场办理,签订贷款合同。
三、 贷款额度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度起,对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其中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和五年制后两年学生,每生每年最高贷款申请额度调整为12000元。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四、 回执录入
每年的10月20日之前,若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机构没有收到申贷学生的高校录入回执,将自动视作该学生放弃本次贷款申请。每年新生入学后,学生工作部及时组织各班级分类汇总、整理、收集本年度贷款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同时开展本年度申请贷款学生的电子回执录入工作。
五、 贷款发放
按照合同约定,每年贷款将于11月中旬发放到帐。其中学生填写的学宿费部分会立即转入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收取账户中,代收学生欠缴的学宿费,如有退款问题,校学生工作部将配合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剩余部分将按照约定转入学生贷款专用的支付宝账户中,学生自行提取、使用。
六、续贷申请
学生在申请续贷时,只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者“华安助学小程序”,完成申贷程序并打印出《贷款申请表》向生源地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贷款申请表》无需学校盖章。
“国家开发银行”的续贷申请材料包括:(1)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不需学校或村镇单位盖章);(2)学生证及借款学生身份证的复印件;(3)上年合同复印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续贷流程是:贷款学生可关注“山西华安助学微信公众号”中的续贷程序,在线完成续贷申请。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