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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5 阅读量:41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文件精神,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维护全校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信息公开工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有利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行,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
2.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信息公开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有效;列入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信息公开要结合实际,循序渐进、规范运作、注重实效;
3.坚持校内公开与向社会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要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园网络为基本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领导
信息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组宣部、信息中心主动配合,纪委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岳艺斌 裴忠泽
副组长:许晓婧 李红官 李文 于桂林 卢君
成 员:各处室、系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主任:于桂林
副主任:幸书枫
成 员:李志宇 黄亚峰 刘 方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推进、监督学校内各处室、系部的信息公开;
8.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主任:李红官
成员:纪委工作人员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校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情况;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13.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一)信息公开方式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1.学校门户网站及学校相关网站;
2.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4.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律信息的形式。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信息公开时限
各类学校信息产生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填写《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4.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信息公开程序
1.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公开;
3.由学校机要部门审查的公开事项和内容,公开前提交学校机要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3.属于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之外发生的,事关学校建设、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开内容、方式和时间,责成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4.对于未列入目录,而教职员工和学生普遍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是否公开、公开的形式和范围等;重要事项要提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建立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群,各处室、系部指定一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2.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信息公开目录,组织召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组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步骤、措施;
3.布置工作任务,各处室、系部充分认识到增强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根据信息公开目录,全面梳理公开信息,做好上网公开准备。
(二)全面实施阶段
1.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接组宣部、信息中心完成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网建设,根据信息公开目录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
2.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各处室、系部填写《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审核备案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3.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各处室、系部申报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备案。
4.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开展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
(三)年度总结阶段
1.各部门每年按照工作要求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上一学年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每年按照省教育厅工作安排编制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教育厅。
2.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形式,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指导,进一步改进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和保障
(一)监督检查制度
学校及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具体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实施。
1.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
2.定期检查和汇报学校及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3.学校各部门须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4.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将作为学校各部门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
(二)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分:
1.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