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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11.12 / 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三章 违纪处分处理与解除程序

第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六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章 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章 其它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37.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及评审办法

第二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三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生源地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篇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和学生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构建和谐校园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体在籍学生的违纪处分管理。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的管理和处分,坚持学校负责直接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监督管理、各系部统筹协调联动的原则。

学生工作部处分违规违纪的学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可采用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形式。

纪律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上述处分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入党资格,取消该学年所有省、校级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一学期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一学年奖学金。

(三)涉及学校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但考试作弊等特殊情形除外: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讲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 确有改过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调查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

(二)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两条或两款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七)组织、指挥违纪团伙的;

(八)曾受纪律处分的;

(九)在校外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因个人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违纪处分处理与解除程序

第九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进行处分,职责权限的划分如下: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可以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决定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后行文,做出处分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提出学生工作部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决定。

(四)学生工作部对违纪学生,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系部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通知相关系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或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二)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记录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改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改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三)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系部、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的,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五)属于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由相关人员和教务处收集并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现场材料(违规的材料、工具、本人试卷等)、记录学生违规详细情况的《考场报告单》以及其他与学生考试违规相关的证据。

(六)学生违规、违纪的原始材料或复印件,是学生工作部分的基本依据,应根据处分的权限分别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存档。

(七)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工作部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生工作部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学生工作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部应认真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如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学生工作部应予以采纳。学生工作部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对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校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于学生的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教务处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核实学生违规、违纪事实,向学生工作部提交整理后的学生违规、违纪书面材料,学生工作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学生工作部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谎报或者不报。

(七)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可按期解除。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照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行文备案的程序进行。没有悔改表现或留校察看期间出现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当年不予发放毕业证书。一年内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措施,限期离校。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部送达和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将填写好的《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通知书》)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本人。

(二)如直接送达《处理决定通知书》给被处分学生本人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邮寄送达。学生工作部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邮寄送达。

2)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学生工作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周时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和经过。

(三)对学生的各种违纪处分材料,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学校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报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违法违纪者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能免除依据本细则应当承担的违纪责任。

第四章 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五)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和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六)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七)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学校可以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学校可以责令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因本人过错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若主动进入他人学习、生活、活动场所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导致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造成人身伤害,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并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达到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4、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器械打人的,达到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斗殴违纪事件调查过程中,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而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谩骂、侮辱、诽谤、调戏、威胁、造谣、诬陷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用信函、电话、短信、QQ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不当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影像、图片、电子信息及其他行为或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偷窃、勒索、诈骗、侵占、冒领、抢夺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及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盗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或其它款项、物品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七)为偷窃、勒索、诈骗、侵占、冒领、抢夺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等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与违纪者同样处分;盗窃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意隐匿、毁弃、私拆、私看、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或者单位的证件、通知、信件、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及他人或者单位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三)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冒用他人或者单位名义、侵害他人或者单位利益,给他人或者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七章 对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经考试工作人员警告仍不改正者,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文具,或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等)或储存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词典、计算器、手机、MP3、电子橡皮、作弊笔、无线耳机、通讯设备等)带入考试座位或藏匿于身上、抽屉内等处,或者携带以上资料、设备不按要求妥善处理者,无论抄袭与否都按考试作弊处理(经过考前允许携带的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或者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考卷被他人拿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六)复制他人考试磁盘的;

(七)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外修改的、或者交卷后再趁机修改的;

(八)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九)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试卷、答卷或者盗窃、故意隐匿、毁弃自己或他人试卷、答卷和考试资料的;

(二)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安排,辱骂、威胁、诽谤、诬陷、殴打监考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使用高科技通讯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组织作弊的;

(六)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的;

(七)因考试违规受到两次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性质严重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认定。

第三十五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布代考、出售答案、代写论文以及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含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含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含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含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军事训练课)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劳动、社会调查、实习、毕业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凡上课迟到或早退的学生,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已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超过3日不足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超过6日不足9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超过9日不足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15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十条 因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受到处分不予改正,再次违反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章 对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有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哄闹、燃放鞭炮、焚烧废物、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课堂、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活动场所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频繁出入、大声喧哗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涂画、张贴、挂放、散发各种小广告等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撕毁公共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各种活动场所或在其它公共场合中有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劝阻、肆意起哄、捣乱、滋事等扰乱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未经许可在学校从事营销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凡已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宿舍容留校外人员过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拉电线或者使用违章电器(电炉、热得快、洗衣机等)、酒精炉、煤油炉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收缴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内豢养宠物,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涂污墙壁、公共设施或乱泼脏水,乱倒饭菜,从窗户或楼上乱扔、乱摔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携带或者在宿舍内存放仿真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收缴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他人造成伤害者,达到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对于擅自改变宿舍设施布局、在宿舍内横拉绳索、私挂布帘或使用桌椅等物品堵塞通道,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利用计算机网络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情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故意传播、应用)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获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给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或者移动、破坏、复制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或者其他信息载体,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图片或其他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学校内部网或互联网上制造、传播、浏览含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内容的站点和游戏软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其他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学校关于各种组织或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学生团体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利用非正常手段对学校的网站、教学和管理软件、或者有其他扰乱教学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干扰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值勤人员执行公务或管理任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谩骂、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盗用、涂改、冒领、伪造、转借各种证件、证明信、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种公共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章 对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许可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的;

(二)擅自以学校各单位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校各单位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

第十章 其它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凡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制作、张贴、涂写、传播、观看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或者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谈恋爱为名追求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自杀、自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卖淫、嫖娼或者组织、介绍、教唆、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为卖淫、嫖娼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陪舞、陪酒或者其他色情活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图书馆、阅览室损坏图书或偷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书页或盗窃五册以下图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盗窃五册以上图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窃两次以上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盗窃图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有酗酒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寻衅闹事,谩骂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酒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达到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五)酒后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酒后殴打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其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及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实国家教育扶贫国策,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山西省、大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副书记、副校长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主任、教务处主任、团委书记、总务处主任、学生工作部副主任、教务处副主任、各系主任担任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领导全校高职、中职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组下设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资助办公室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部主任、教务处主任、团委书记、总务处主任、学生工作部副主任、教务处副主任、各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学生工作部工作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各系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本系学生奖助学金的申报、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评选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选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类型:

(一)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只适用于高职专科学生)

(二)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适用于高职专科学生)

(三)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高职、中职专科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助标准:

(一)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高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三个等次确定资助对象:第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第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第三等每人每年2600元。

(四)中职(五年制低段)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按两学期发放,每学期1000元。

第九条 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对象:

(一)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和五年制高段)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和五年制高段)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高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和五年制高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职低段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为五年制一、二年级学生中太行山区和吕梁山区2个连片特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在县区民政局、扶贫办注册备案的贫困户(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不限名额;除太行山区和吕梁山区2个连片特困区的21个县以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和学业成绩分排名本专业10%,且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体育达到大学生良好标准。凡申请参评各项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系或者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一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本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体育达到大学生良好标准;

(七)家庭经济困难,自强不息,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高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特殊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五条 中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建档立卡精准扶贫贫困户,家庭收入微薄,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7、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8、其它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的。

具备以上情形之一者,且在校勤奋朴实、品行端正、成绩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申请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贫困生信息库中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对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资助,即一等或二等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资助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发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将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比例下达。

(一)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分系、专业按比例分配名额。

(二)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分年级、专业按比例分配名额。

(三)高职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按班级贫困生认定人数结合班级总人数情况,下达到各班。中职低段助学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按班级贫困生认定人数结合班级总人数情况,下达到各班。一般受助人数按班级人数的15%评选。

第十八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申请条件申请,并上交不少于1500字的书面申请。

(二)资助办公室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的学习成绩,确定国家奖学金申报初选名单,并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审定的复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后,资助办公室将拟申报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填写申请表。

(二)资助办公室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的学习成绩,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初选名单,并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审定的复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后,资助办公室将拟申报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

高职、中职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申请条件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经过测评(班级投票、民主评议小组投票)确定推荐名单。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系部为单位报资助办公室。

(三)资助办公室对各系资助学生进行初审之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

(四)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确定各班助学金受助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助办公室将资助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评选名单确定后,受奖助学生须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高校国家奖学金或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同时获得高校国家助学金,需经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名单直接存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存入学生银行账户;

(二)国家助学金分两次(上下半年)存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获得奖助学金期间如有休学、退学、停学,停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二)已办理休学、退学或参军,不在校正常学习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有悖于《学生行为准则》者;

(四)在评选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五)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度消费行为者,如购买高档奢侈品等;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特殊情况学校批准的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八)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者;

(九)消极颓废,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进者;

(十)有其它不诚信行为,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者。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一经存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奖助学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在受助学生的评选、认定工作中,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实行班级、资助领导组办公室、学校三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要组织学生工作部、总务处、系部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资助办公室要建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监督反馈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举报受理的投诉电话和邮箱,随时接受学生的投诉,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全校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资助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352—2186829) 、举报邮箱(dtszjzxj@163.com)接受学生关于奖助学金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资助办公室对投诉和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核实情况,并向全校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中有擅自改变奖助学金用途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资助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档案材料,包括评审程序、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附则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第四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同时为鼓励我校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评定学生奖助学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努力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综合平衡。

校内奖助学金授予对象及其他资助项目对象是我校在籍、在册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对象是我校在籍、在册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

一、评定分类

(一) 校内奖学金

校内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奖励名额占班级学生总数的25%。

一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的5%,每生500元/年;

二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每生300元/年;

三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每生200元/年。

(二)单项奖学金

我校设置单项奖学金,每年支出3万元,用于奖励其他各类先进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道德风尚奖”、“突出贡献奖”,奖励名额按当年情况确定。

省级一等奖每人2000元;

省级二等奖每人1000元;

省级三等奖每人500元。

说明:各类荣誉需经学校会议同意,学校推荐学生参评,国家级荣誉需经学校办公会确定金额。同年获得的各级别荣誉只统计最高的一次,同级别的多次荣誉只统计一次,均不做重复统计。

(三)校内助学金

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我校为全体在籍、在入贫困库的高职学生,设置校内助学金,每生每月20元,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人每年200元。

(四)勤工助学岗

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缓解学生经济困难,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位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性质及时长按照每月200-300标准发放;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补助每月核算一次。固定岗位由系部、处室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临时岗位由系部、处室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分管校长审批、通过。

(五)学费减免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教财〔1995〕30号文件要求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我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实行减免学费政策,每学年减免1300—2500元。(专业学费减半),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临时专项补助

我校对发生突发困难学生,如遭受因新冠疫情或者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临时性补助。临时补助名额与金额按当年受灾学生具体情况进行评定。

(七)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评定条件

1. 校内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一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5)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学年内所学(含选修、考查)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6)学年内无旷课行为;

7)本学年度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2.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 “知识竞赛奖”:获得省级以上知识竞赛、辩论赛、演讲赛,以及各级行业协会或组织举办的竞赛活动等的奖项;

2) “道德风尚奖”:在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能集中展现当代大学生精神风貌的个人或集体。

3)“突出贡献奖”:参加由国家及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文、体、科技比(竞)赛,并取得相应名次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个人奖(国家级前三名、省级前三名、市级第一名);集体奖(国家级前三名、省级前三名、市级第一名)。奖励标准按当年情况有轻微变动。

4) “文艺优秀奖”:获得省级以上文艺表演或文艺类竞赛活动等的奖项;

5)“社会工作奖”: 以身作则,尽职尽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

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校内奖学金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或长期不在校的学生;

2)来校借读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而拖欠学费或者公寓费的学生;

4)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

5)上一学年内有挂科情况的学生;

6)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于处分期间的学生。

3.校内助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属于在籍在校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印证材料,纳入本学年贫困库。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一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4)学年内无旷课行为。

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或长期不在校的;

2)来校借读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而拖欠学费或者公寓费的;

4)凡获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考场作弊、打架斗殴、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5)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三、评定程序

(一)校内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次年学年度开学初期,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总分的班级排名分别给予一等、二等、三等校内奖学金(以上不包括该学年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结合评定的基本条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学生成绩名次必须按照全班学生排序产生,学生学年各科成绩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为准。班级成绩差,名额用不完,各系反馈回学生工作部资助办公室,不得私自调整到其它班级。凡是不符合条件评选上来的学生,经查证成绩之后,取消该班评选名额。

校内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各系部汇总学生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在本系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到学生工作部。

(二)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道德风尚奖”、“社会工作奖”由各班推荐人选,上报有关材料,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全校范围内公示,最后确定奖励名单;“突出贡献奖”由各班根据当年实际获奖人数或集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系部和学生工作部审批确定。

“知识竞赛奖”和“文艺优秀奖”申报须附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未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或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不能申报。

(三)校内助学金评审程序。

由各班整合本班贫困库学生名单及信息,上报有关材料,由各系汇总学生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系为单位报到学生工作部负责资助工作的部门。学生工作部组织审批与确定,全校范围内公示,最后确定校内助学金名单。

凡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复学后,第一学年不可享受奖学金,第二学年的校内奖学金随所在班级进行评定。

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不享受奖学金,学习时间完整的可随所在班级进行评定。

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中途停学离校,经学校批准而又保留学籍的学生,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休学学生相同。

学生获奖后,凡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追回所发奖学金。如:

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立即终止,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同时要给作假者及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

发现有吸烟,喝酒,赌博,上网,玩游戏,请客吃饭等铺张浪费行为者,应立即停发奖学金,并追回已发给的奖、助学金;

生活消费开支明显超过一般同学水平者;

浪费水、电、粮食,损坏公物者;

谎报家庭成员收入,伪造证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犯错误受处分态度不端正、认识程度差者;

获奖后放松要求,受到校、院通报批评者。

追回的奖(助)学金用于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和特困生的救助。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上校内资助项目符合校内资助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三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1、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文件内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 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教财[2007]10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

3、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4、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扶贫扶志”的原则和“助困、育人”的宗旨。同时也是提高学生综合教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5、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

6、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规定之列。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与管理

1、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为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向全校公开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4、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5、 校内各单位设置或增加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不提倡学生到社会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本人执意参加,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条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1、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

2、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3、确定用工人员时须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学生优先上岗。

4、设岗单位要承担本部门上岗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须委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进行负责指导、检查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

5、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年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6、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公寓管理助理、公共服务(如图书馆)管理助理、各系工作助理等为主的固定岗位和其他临时性岗位。学生也可自愿兼任双岗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7、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

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推荐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高职、中职专科学生。

2、遵纪守法,思想表现好,上一学年没有受过任何校规校纪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

4、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

第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 学生有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资助的权利。只要家庭经济困难、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合法的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须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坚持学有余力的原则,坚持义利兼顾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树立以促进学习、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

6、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1)传销;

2)销售伪劣产品; 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4)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6)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7、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毁约;

2)弄虚作假,欺骗用工单位;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或造成用工单位财物丢失;

5)与用工单位人员争吵;

6)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工单位财物;

7)向用工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8)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院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9)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10)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11)其他有悖社会公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勤工助学的资金和酬金发放

1、学生勤工助学的资金原则上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对这项工作给予财力支持。

2、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支付办法:

按照每位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性质及时长按照每月200-300标准发放;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补助每月核算一次。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

1、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

3、特殊岗位由校内用人单位自行面试聘用学生,其他岗位均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学生。

第八条 法律责任

1、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与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2、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生源地贷款实施办法

一、提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主动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 贷款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当地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心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办理流程需要学生携带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资助中心现场办理,签订贷款合同。

三、 贷款额度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度起,对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其中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和五年制后两年学生,每生每年最高贷款申请额度调整为12000元。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四、 回执录入

每年的9月20日之前,若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机构没有收到申贷学生的高校录入回执,将自动视作该学生放弃本次贷款申请。每年新生入学后,学生工作部及时组织各班级分类汇总、整理、收集本年度贷款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同时开展本年度申请贷款学生的电子回执录入工作。

五、 贷款发放

按照合同约定,每年贷款将于11月中旬发放到帐。其中学生填写的学宿费部分会立即转入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收取账户中,代收学生欠缴的学宿费,如有退款问题,校学生工作部将配合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剩余部分将按照约定转入学生贷款专用的支付宝账户中,学生自行提取、使用。

六、续贷申请

学生在申请续贷时,只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者“华安助学小程序”,完成申贷程序并打印出《贷款申请表》向生源地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贷款申请表》无需学校盖章。

“国家开发银行”的续贷申请材料包括:(1)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不需学校或村镇单位盖章);(2)学生证及借款学生身份证的复印件;(3)上年合同复印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续贷流程是:贷款学生可关注“山西华安助学微信公众号”中的续贷程序,在线完成续贷申请。

七、毕业确认

随着我校贷款人数的不断增加,贷后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和艰巨。在每年学生毕业前,各班要通知贷款学生进行网上毕业确认工作,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工作,确保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确认流程是:学生进入在线服务系统后,如果所有信息为空,需要学生先验证一下现在使用的手机号,验证后退出系统再次登录,对自己和共同借款人的部分信息进行补录,然后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即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确认流程是:学生登录“华安助学小程序”,按照系统操作提示,即可完成毕业确认。

八、诚信教育

各班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诚信教育宣传,抓住学生毕业离校和新生入学这两个关键时间,利用多种形式加强贷款学生诚信教育,提高学生对助学贷款政策的认识, 增强贷款学生及其家长的自觉还款意识,使受助学生认清不按时还款形成违约的后果,促进受助学生按期足额还款。